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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技术规范》印发

    新闻时间:2024-12-10 文章来源:网络 文章作者:admin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技术规范》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政〔2024〕522号

    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顺利获得,现将《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6日

      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技术规范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规划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称的市政交通工程,指城市道路(包括高架道路)、公路、立体交通设施、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和地道以及各类轨道交通等工程。

      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市政交通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规划设计原则)

      市政交通工程设计应以详细规划层次的法定规划为规划依据。详细规划层次的法定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层次)、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等。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控制要求,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划调整、实施深化等相关程序报批。

      市政交通工程设计应与城市市政公用管线、铁路、航道、水利、绿化及沿线各类建筑等方面协调配合。

      第四条(道路横断面)

      新建城市道路、桥梁和公路工程应根据规划所确定的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特性、交通组织方式,结合各种控制条件以及风貌景观等方面的要求进行道路横断面设计,统筹安排道路红线内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分隔带、设施带等各类空间,并按规定落实管线综合设计方案。衔接和协调道路红线内外空间,提升慢行交通空间品质,鼓励沿街公共建筑退界空间与道路人行道一体化设计。

      城市道路、公路工程应与管线工程密切配合、统一设计、同步实施。确需分期实施的,应预留地下市政管线位置。桥梁和隧道的人行道下方应预先设置可供电力、通信管线穿越的通道。

      第五条(公交停靠站)

      城市道路工程应结合周边空间综合考虑布置公交停靠站和出租汽车扬招点。

      第六条(道路交叉口)

      城市道路、公路交叉口设计应根据相交道路的功能、等级、设计速度、设计流量等要求确定交叉型式,可以按规划一次设计,分期实施。高等级道路与低等级道路相交的交叉口应按高等级道路要求予以控制。

      下列城市道路、公路交叉口应设置立体交通设施:

      (一)高速公路、快速路与各等级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相交的;

      (二)全封闭运行的轨道交通线路与各等级城市道路、公路相交的。

      城市道路、公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平面线形在铁路两侧各应保证有不小于30米长的直线段,竖向应保证相交处两侧各有不小于20米的平台段,平台纵坡不应大于0.5%。

      第七条(桥梁工程)

      跨河(线)桥梁工程的断面型式应与衔接道路相匹配,充分考虑人行和非机动车的连通功能。道路工程分期实施的,其桥梁宜按照规划一次实施。

      桥梁的结构、造型应与周围的景观、环境相协调。在保障桥梁设施安全的基础上,桥下空间应优先满足交通组织优化、公交场站设施、市政应急保障、公共停车设施的利用需求,结合空间尺度和交通可达条件,可兼顾公众体育休闲、便民服务、市容景观等城市功能需求。

      第八条(人行天桥、空中步行廊道、人行地道)

      过街行人稠密且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处,应设置人行天桥、空中步行廊道或人行地道。

      设置跨越(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天桥、空中步行廊道、人行地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行天桥、空中步行廊道、人行地道的宽度应根据人流量及通行能力确定,人行天桥、空中步行廊道净宽不小于3米,人行地道净宽不小于4米。考虑兼顾非机动车推行顺利获得时,按推车带宽1米/条增加净宽。

      (二)人行天桥、空中步行廊道、人行地道的出入口不宜占用市政人行道,出入口净宽不得小于1.8米。考虑兼顾非机动车推行顺利获得时,应采用梯道加坡道的布置方式,每条坡道宽度不宜小于0.4米,坡道坡度不得大于1:4。鼓励人行天桥、空中步行廊道、人行地道与建筑合理连接。

      (三)人行地道的净高不得低于2.5米。

      (四)人行天桥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第九条(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线路间距控制)

      新建城市高架道路外侧离建筑物间距一般不得小于12米。

      新建轨道交通工程地面或者高架线路外侧离建筑物间距一般不得小于10米。

      第十条(城市高架道路匝道)

      城市高架道路匝道应结合道路功能定位、地区服务需求、交通衔接条件等合理布置,并应与城市高架道路主线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实施;确需分期实施的,应预留后续工程实施条件。

      为有效疏解交通,新建上匝道距离道路交叉口停车线一般不小于100米,困难条件下不得小于50米。新建下匝道距离道路交叉口停车线一般不小于140米,困难条件下不得小于100米。

      上下匝道一般设置不少于双车道规模。困难条件下,设置单车道的,必须设置停车带。

      第十一条(净空控制)

      桥梁(包括人行天桥、空中步行廊道)净空高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跨越城市道路的,不得小于4.5米;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不得小于5米;跨越通行内燃机车铁路的,不得小于6米;跨越通行电气化机车铁路的,不得小于6.55米;跨越高速铁路的,不得小于7.7米。

      (二)跨越河道、航道的,应满足水务管理和航务管理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对净空另有特殊要求的,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征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无障碍设施)

      市政交通工程应考虑残疾人适用要求,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范施行前已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仍按《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规定》(沪规划资源规〔2019〕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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