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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方案审核的依据和意义有哪些?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地位和作用
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既不属于行政许可,也不属于行政审批,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之前必须进行的技术审核。可将其视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阶段,既可以減少建设单位项目工程设计中的反复修改和重大调整,又有利于提高规划行政许可效率。
规划设计方案
规划设计方案一般指建设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依据规划主管部门拟定的规划条件而作出的建设项目的具体布局安排。对于用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或城镇中的历史文化街区、重要的景观风貌区、重点开展建设区等城市重要地段,或可能涉及周边单位公众切身利益,必须严格控制的成片建设地段,应先编制修建性详细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再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对于用地规模不大的建设项目和单体建筑项目,为提高工作效率可以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合并审核对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已审核顺利获得的,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可直接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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